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重组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76号 2012-12-13 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宁波、山东、河南、湖北、广东、深圳、海南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集团)重组改制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其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信集团投入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股份)的资产评估增值12, 178, 277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信集团的国有资本金。 二、中信集团投入中信股份的下属35家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改制为公司制企业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1, 033, 186万元(详见附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改制后下属企业的国有资本合。 三、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信股份及改制后下属企业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四、 对中信集团现有的暂不宜上市的资产,今后如注入中信股份,其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问题由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照上述处理办法另行发文明确。诸道照执行。 税屋附件: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投入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情况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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