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3]5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的实施意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5-23
摘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用水,在已按要求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区,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在尚未简化分类的地区,按照工业用水价格中的较低标准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发[2013]50号        2013-05-2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5号)精神,进一步降低流通费用,提高流通效率,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水、用电价格和运营费用

  (一)规模化肉牛肉羊、生猪、蔬菜等生产的用水、用电价格实行与农业同价。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用水,在已按要求简化用水价格分类的地区,执行非居民用水价格;在尚未简化分类的地区,按照工业用水价格中的较低标准执行。

  (三)农产品冷链物流的冷库用电与工业用电同价。

  (四)鼓励类商业用水、用电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

  以上措施于2013年6月30日前执行到位。今后,在调整销售电价时,逐步推进工商业销售电价同价。

  二、规范和降低农产品市场收费

  (五)清理规范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收费。取消涉及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的各类证照费、公告费;工商管理部门收取的年检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街道办事处收取的卫生保洁费、门前三包费;卫生监督部门收取的食品卫生学评价、公共场所开业前和年度卫生学评价、建设项目卫生工程设计审查费;畜牧部门收取的畜禽及畜禽产品检疫费;计量部门收取的计量检定费。规范协(学)会收费行为,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入会,强制收取协(学)会会费等相关费用;对违反规定强制入会并收费的,由纠风、减负、价格、工商及民政等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六)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和社区菜市场收费纳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各地在2013年6月30日前,按保本微利原则从低核定收费标准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七)清理经营权承包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的摊位实行实名制管理,加强对蔬菜副食品店(农产品直销平价超市)的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者转租转包行为。对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的摊位费实行备案公示,在清理高额经营权承包费和提供政府补贴的前提下,降低摊位费水平。

  (八)各地要在2013年6月30日前全面实施收费公示制度。除合同列明并在市场醒目位置公示的收费项目外,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的经营主体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由市场经营主体提供服务并代为收取的水电暖费、垃圾处理费及其他费用,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在代办过程中不得加收手续费。

  (九)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要开设专门区域,供郊区农户免费进场销售自产鲜活农产品。

  (十)利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降低农产品生产流通成本。

  三、强化零售商供应商交易监管

  (十一)清理整顿大型零售企业向供应商违规收费,规范促销服务费。实施收费公示制度,零售商向供应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限制条件等,须与供应商协商确定,并在醒目位置明确标示,零售商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标示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对交易条件相同的供应商制定差别收费标准。

  (十二)零售商收到供应商货物后应及时付款,禁止零售商恶意占压供应商货款。

  (十三)鼓励零售商、供应商成立相关行业组织,积极开展行业自律。

  (十四)规范零售商供应商工作人员行为,严厉打击商业贿赂。

  四、完善公路收费政策

  (十五)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结合实际完善适用品种范围。

  (十六)从严审批新的一级及一级以下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收费项目。逐步推进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工作。

  (十七)深入推进收费公路专项清理,降低偏高的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完善通行费形成机制。规范收费公路经营者行为,加快推广全区“联网收费、统一经营”模式。加强对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支情况的审计,确保通行费收入全额用于偿还贷款和养护管理。

  五、加强重点行业价格和收费监管

  (十八)加强对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中提供延伸服务的收费监管。规范清理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铁路、邮政等行业经营者在设施建设、运行、维护、使用过程中收取初装费、维修费、材料费、检验费、代理费、设备(线路)使用费等费用,简化、归并收费项目,公示收费标准。禁止有关部门和物业公司在政府制定的价格之外加价或者加收其他费用。

  (十九)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改善银行卡受理环境,提高银行卡普及率,尽快实施优化和调整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标准方案。

  六、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反垄断监管力度

  (二十)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商务、工商等部门组织开展农产品流通领域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监督各项价格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在标价之外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达成垄断协议等价格垄断行为,依法严查哄抬价格、捏造散布涨价信息等价格违法行为。

  七、完善财税政策

  (二十一)落实流通产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开展部分行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落实蔬菜、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认真落实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减轻流通企业税收负担。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工作。

  (二十二)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扩大自治区财政支持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的规模,对列入《自治区流通业发展指导目录》的农产品流通领域基础设施给予资金支持,通过投资、入股、产权置换、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支持和改造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流通设施。

  八、 保障必要的流通行业用地

  (二十三)各地在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供应计划时,要优先保障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社区菜市场和便民生活服务网点用地。严格控制将社区便民商业网点改作其他用途。

  (二十四)鼓励各地以土地作价入股、土地租赁等形式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支持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对于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

  (二十五)鼓励选择合适区域、时段,开辟免摊位费、场地使用费、管理费的早市、晚市、周末市场、流动蔬菜车等临时交易场所和时段市场,其用地可按临时用地管理。在蔬菜瓜果大量上市等特殊阶段,开辟早市销售专区,支持农民进城直接销售生鲜农产品。

  九、 便利物流配送

  (二十六)完善运输超限的不可解体物品车辆管理办法,引导物流企业合法装载,规范交通运输领域执法行为。

  (二十七)制定城市配送车辆管理办法,为配送车辆进入城区道路行驶提供便利的通行和停靠条件。鼓励发展统一配送、共同配送、夜间配送,降低配送成本。

  十、建立健全流通费用调查统计制度

  (二十八)建立流通费用统计制度,在运输、仓储、保管、配送、批发、零售等环节,健全企业收支情况和价格调查的统计方法和手段。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健全指挥调度与监控系统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市场内外各经营者提供物流公共信息和在线交易服务。

  (二十九)建立收费公路经营主体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制度,制定收费公路信息公开办法,全面、准确掌握收费公路的收费情况。

  统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流通费用统计工作力度,加强与发展改革、商务、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在流通领域价格、收费、成本调查等方面的配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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