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次发放一次性计提的年终奖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问:全年一次性奖金已计提,但只发放了一部分,再次发放时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奖金计提时间,与发放月份无关,所以需按照计提月份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齐洪涛:该回答太笼统。企业计提年终奖时,一般是计提一个奖金总数,计提时并不计提到个人名下,因此不能确定每个人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对个人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奖金若计提时没有计提到个人名下,就不应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应在上述奖金转在跟人名下或者发放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若企业计提奖金时就到个人,此时已确定了个人所得,在计提月份应该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通知》(鲁地税所字[1995]113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对个人取得的所得,已明确其所有权,而且支付单位在帐务上已作处理,不论个人是否实际支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界限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所字[1995]113号 1995-11-29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一、关于银行代企业向个人发放债券利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企业向个人发放的集资或债券利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分配股息、红利所得征收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665号]办理。 即由支付利息的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邮政局办理邮政储畜,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税问题 对邮政局办理邮政储蓄,支付给储户或个人的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储蓄存款利率和保值贴补率的揽储奖金,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利率支付给储户的揽储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财税字(1995)64号]办理。即按“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三、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中自然人投资分得的利润征税问题 对有限责任公司中自然人投资(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实物和货币)按公司章程或合同规定分得的利润,应比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字(1994)第31号]中第四条办理,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对个人取得所得,已明确所有权,但未支取的征税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规,对个人取得的所得,已明确其所有权,而且支付单位在帐务上已作处理,不论个人是否实际支取,均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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