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国企业直接融资比重显著提高,相对于银行贷款,债券融资不仅成本可能更低,而且通常不会受债权人直接干涉,因而发展势头越发迅猛。眼下,通过发行债券获得资金已经不仅仅是大型企业、上市公司的专利,中小型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直融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在管控与债券发行有关税务风险时,除了与主体有关的风险应引起重视外,与发行债券募投项目(募投项目即募集资金的用途)有关税务问题也是常常会引起争议的地方,鉴于这一事项对会计核算的要求更高,计算更趋复杂,支持资料要求更细致,也更应该引起企业的高度重视。 与募投项目有关的税务风险 2.利息资本化问题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以下简称准则),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可以看出,如果募投项目为补充流动/营运资金或归还短期贷款,则一般情况下相应利息不属于用于“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因而应该直接列为财务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然也有例外情况,根据准则规定,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仍然可以资本化。此时,企业应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不过,此时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对企业会计核算要求比较高。 但如果募集资金的用途是用在工业项目,那是否意味着利息均可以资本化呢? 可以看出,利息资本化的具体操作,无论是资本化的条件、开始时点、金额、资本化的中断、恢复以及停止,都有详细的规定,公司需要严格遵循准则的规定,精确计算资本化的金额,才能管控相关税务风险。 与募投项目有关的税务风险管控措施 2.建立健全规范的募集资金的管理制度,在资金实际使用时保留每次资金调动的原始凭证以会计处理的相关依据,包括合同、协议、发票以及利息计算的具体过程等材料。 3.与经常出现的税法与会计的差异不同,在关注与发行债券募投项目有关的税务风险时,税法只规定了原则“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具体的执行主要是依据会计准则的规定,因而提高在这一领域的会计核算水平刻不容缓,而这也正是管控风险的至关重要的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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