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非雇佣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来源:广州地税 作者:广州地税 人气: 时间:2014-11-04
摘要:  学习外语专业的小刘是今年的大学应届毕业生,刚毕业,小刘就顺利被一家外资企业聘用入职。为了积累一定的社会经验和工作经验,小刘除了完成本职工作外,还在业余时间给一家翻译公司做翻译,并按次从该翻译公司取得收入,每次收入1000元...

  学习外语专业的小刘是今年的大学应届毕业生,刚毕业,小刘就顺利被一家外资企业聘用入职。为了积累一定的社会经验和工作经验,小刘除了完成本职工作外,还在业余时间给一家翻译公司做翻译,并按次从该翻译公司取得收入,每次收入1000元。对于这部分收入,小刘不知道应该如何申报纳税,究竟是合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税,还是套用劳务报酬税目按次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雇佣收入应套哪个税目
  广州市地税局明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的通知》(国税发[1996]161号)有关规定,劳务报酬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扣减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法定扣除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法定允许扣除费用的标准:每次收入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减去营业税金及附加后的余额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

  营业税起征点按次为500元
  根据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提供了应税劳务且取得报酬的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自2011年11月1日起,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0000元,按所对应的税目全额征税。

  单位不代扣代缴有处罚
  另据了解,根据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收入无论是套“工资、薪金”还是“劳务报酬”税目,发放收入的单位都负有代扣代缴的义务,如果单位、企业未按规定扣缴税款的,根据有关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应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计算公式为: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税法允许扣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小刘取得翻译收入1000元,因提供翻译服务,属于服务业范畴,服务业营业税税率为5%,即:
  应交营业税=1000×5%=50元

  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50×7%=3.5元

  应交教育费附加=50×3%=1.5元

  应交地方教育费附加=50×2%=1元

  应纳税所得额=1000-50-3.5-1.5-1-800=144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144×20%=28.8元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税款计算公式对应税率表的通知》(国税发[2000]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为所得税问题的递知》(国税函[2006]4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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