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来源: 作者: 人气: 时间:2015-02-04
摘要:2015年2月4日10:00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孙军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 孙军工: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有关情况...

2015年2月4日10:00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闻发布会

孙军工: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

孙军工: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有关情况。这个司法解释大家都拿到了厚厚的一个本子。今天新闻发布会我们专门邀请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领导小组办公室孙佑海主任一同出席介绍这部司法解释的有关情况,同时就大家感兴趣的一些话题进行一个互动的交流。

相关政策——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孙军工:大家知道,在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修改后民诉法的贯彻实施,修改决定通过后立即着手进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经过历时两年的起草、论证准备工作,2014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主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经过5次讨论,通过了大家现在拿到的这一部司法解释,这部司法解释将自2月4日起正式实施。按照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议程,首先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大法官向大家通报这部司法解释的起草背景和主要内容。

杜万华: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根据今天新闻发布会的议程,接下来,由我就《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过程、遵循原则以及主要内容向各位作介绍。

杜万华:一、制定《民诉法司法解释》的背景、过程

杜万华: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习近平总书记就加强法治建设发表系列重要论述,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出明确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全面部署,体现了我们党对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规律的深刻认识和把握,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

杜万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呈现涉及范围广、案件数量大、增长速度快、新型案件多、审理难度大等新特点,对我国民事审判和执行的立法和司法工作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杜万华: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民诉法修改决定是自199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民事诉讼法作出的第一次全面修改,共有60条,修改条文近100处,新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规定了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举证期限、行为保全、小额案件诉讼、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原则、管辖制度、调解制度、证据制度、立案制度、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这次修改,有力地支持了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极大地方便了对民事主体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立法成果,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杜万华: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工作。民诉法修改决定通过后,第一时间成立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庭、局、室、办共计17个部门参加,正式启动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自2013年1月至2014年年底,起草小组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目标,历时两年,先后经过全面论证、专题论证,征求专家学者意见和建议,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国家机关和中国律师协会的意见,下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征求意见。解释起草工作历时两年,召开专题论证会、座谈会共计150余次,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完成了起草工作。2014年12月,周强院长主持我院审判委员会经过五次认真细致讨论,通过了《民诉法司法解释》。

杜万华:《民诉法司法解释》共分23章,共552条。《民诉法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具体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是内容最为丰富、十分重要的司法解释,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史以来参加起草部门最多、参加起草人员最多的司法解释,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适用最为广泛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民诉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对确保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正确、统一、严格、有效实施,更加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更加积极地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有力地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树立司法公信,提高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杜万华:二、制定《民诉法司法解释》遵循的原则

杜万华:在起草过程中,着重遵循了以下几项原则:

杜万华:第一,坚持依法原则。确保《民诉法司法解释》符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精神,严格按照新民事诉讼法的条文规定,在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限范围内作出解释。

杜万华:第二,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经过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小组妥善处理了统一制定和单独制定的关系:一是确立了新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起草应当坚持“搞批发,不搞零售”的工作思路,即对1992年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年民诉意见)进行全面修订,对此前有关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梳理、整合,对经过实践检验证明存在问题的部分条文在本解释中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以制定统一的司法解释,便于法官、律师和当事人查阅、理解与适用;二是将民事诉讼法主要内容以及涉及当事人重大权利义务的内容写入统一的司法解释之中;三是对于统一司法解释难以涵盖的,确实需要单个司法解释予以明确的内容,可以另行制定更为细化的单个司法解释。如立案、证据、执行等方面的问题,可以再单独制定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杜万华:第三,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的原则。一是突出对2012年民事诉讼法新增加和修改的重要制度的落实,明确适用标准,细化具体程序;二是突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对于一些内部操作规范和诉讼文书样式的内容,原则上不规定在解释中,另行通过诉讼文书样式的修改和制定规范性文件加以解决;三是突出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只针对民事审判执行中争议大,适用标准不一的内容进行解释,严格控制解释的条文数量,避免大而全,对于无害条款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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