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税管函[2021]54号 2021-6-4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落实《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政策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对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以下统称“进口单位”)名单,由科技部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牵头按《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核定。其中,科技部的核定结果函告总署后,总署转发各直属海关;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将其牵头核定的结果函告进口单位所在地直属海关。 二、享受政策的进口单位进口《通知》规定范围内的免税商品的,应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对于享受政策的进口单位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机构的,由该非独立法人单位、机构所依托的单位,向依托单位的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并在《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备注”栏注明相关享受政策的非独立法人单位、机构的名称。 三、主管海关根据进口商品类型,分别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核确认: (一)对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的,应对照进口单位名单、《通知》附件《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2021年版)》,以及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有关属地进口单位可免税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核定结果的函进行审核; (二)对进口自用科普用品的,应对照进口单位名单、科技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制定印发的科普用品清单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免税确认,制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以下简称《征免税通知书》)。对不符合政策规定的,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上述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系统管理。政策项下进口商品的征免性质为:科普事业(代码705);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暂时进出口货物(代码2600)、其他进出口免费(3339)、捐赠物资(代码3612)、租赁贸易(代码1523)、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租赁征税(代码9800)。 四、进口单位发生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由科技部或省级科技部门负责核定该单位变更后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函告海关,其中由科技部函告总署的,总署收到函告后将转发直属海关。 总署转发科技部确认结果或省级科技部门函告确认结果前,上述单位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通知》规定范围内有关商品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五、对于科技部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的第一批进口单位名单中的单位,在2021年1月1日至相应第一批进口单位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期间申报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和自用科普用品,已缴纳的应免税款依进口单位申请可准予退还。 有关进口单位应于其所在第一批进口单位名单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规定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一并提交退税说明及相关材料。其中,申请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进口税收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 六、进口单位申请只免征进口关税、自愿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主管海关可以受理,并按规定为其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上述进口单位应在《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备注”栏注明“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主动放弃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后的36个月内,再次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主管海关不予受理。 七、在海关监管年限内,享受本政策的进口单位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和自用科普用品,未经海关审核同意,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 八、请各海关将本通知的相关内容告知有关进口单位。 特此通知。 关税司 2021年6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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