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州雕刻工艺品总厂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闽国税流[1999]74号 1999-09-01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闽国税函[2009]118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闽国税流[1999]74号、闽国税流[2001]26号文件的通知,本法规自二OO九年五月十五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福州雕刻工艺品总厂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榕国税流[1999]270号)悉。鉴于福州雕刻工艺品总厂大部分原村料寿山石向私人购进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税负较高的实际情况,为扶持企业发展生产,经研究,同意对福州雕刻工艺品总厂生产的寿山石雕产品按6%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此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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