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等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全文废止] 京发改[2005]1544号 2005-7-7 税屋提示——依据京发改[2012]1089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市地税局新版发票工本费标准的函,自2013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新增普通专用发票销售价格的函》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11号)有关规定,现将新增发票工本费标准规定如下: 《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税控机打卷式发票)每卷(100份)工本费20元(编码127003012)。 《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式发票)每份工本费0.3元(编码127003013)。 《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机打卷式发票)每卷(100份)工本费20元(编码127003014)。 《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式发票)每份工本费0.3元(编码127003015)。 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每份0.6元(编码127003016)。 市、区县地方税务局持本函到市、区县发改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市财政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此项收费收入按有关规定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 特此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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