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4日,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宣布自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该文件进一步对现行的关于交通运输业、现代服务业和邮电通信业的增值税规定做了调整,财税[2013]106号文件相应废止。至此,营改增将覆盖原来适用营业税的所有行业,从而使增值税全面替代营业税。 继上期税务评论从整体上介绍了36号文的有关重要规定之后,本期税务评论将就房地产业的试点规定及其行业影响进行深度解析,并提出应对建议。 36号文有关房地产业营改增的政策要点 销售房地产适用的增值税政策 从2016年5月1日开始,房地产业将被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对于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1%。一般纳税人出售房地产老项目或老不动产的,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适用5%的征收率。 上述所称“房地产老项目或老不动产”是指:
此外,36号文还就各类情形下如何计算销售额进行了明确。相关政策具体如后文的表一、表二所示。 36号文的附件3中对个人销售住房所适用的增值税政策进行了如下明确:
租赁房地产适用的增值税政策 从2016年5月1日开始,不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1%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老不动产的,可以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如果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则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则适用5%征收率。相关政策请参见后文表四。 表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1(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情形”)增值税处理
表二:非房地产开发情形1增值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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