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个关键点解读2015年新企业所得税政策!

来源:一生财税 作者:一生财税 人气: 时间:2016-04-09
摘要:一、小型微利企业(6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26×3.75%=0.975万元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案例2:B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1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4万元。

2015年10月1日前:24×5/8×20%=3万元

2015年10月1日后:24×3/8×50%×20%=0.9万元

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0.9=3.9万元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方法:

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4×8.75%=2.1万元

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24×5.63%=1.3512万元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案例3:A公司成立于2013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纳税调整后所得为33万元,有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4万元。

2015年10月1日前:(33-4)×9/12×20%=4.35万元

2015年10月1日后:(33-4)×3/12×50%×20%=0.725万元

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4.35+0.725=5.075万元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方法:

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33-4)×7.5%=2.175万元

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33-4)×3.75%=1.0875万元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案例4:C公司成立于2015年10月30日,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15年12月31日,该企业计算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8万元。

2015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8×50%×20%=2.8万元

A10704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填报方法:

第1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28×15%=4.2万元

第2行“其中减半征税”:28×15%=4.2万元

A107040 《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2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这两个新文件废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关键点4:取消了两个目录

取消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两个目录,对企业的研发范围不再限制。

关键点5:增加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用

研发人员方面,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增加了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也可以加计扣除。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关键点6:其他费用按10%扣除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假设某一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为X,《通知》第一条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费用之和为Y,那么X =(X+Y)×10%,即X=Y×10%/(1-10%)。

案例5:某企业2016年进行了二项研发活动A和B,A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B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8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A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12)×10%/(1-10%)=9.78,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则A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97.78万元(100-12+9.78=97.78)。B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100-8)×10%/(1-10%)=10.22,大于实际发生数8万元,则B项目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为100万元。

该企业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为98.89万元[(97.78+100)×50%=98.89]。

关键点7:特殊收入应扣减研发费用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零计算。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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