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个关键点解读2015年新企业所得税政策!

来源:一生财税 作者:一生财税 人气: 时间:2016-04-09
摘要:一、小型微利企业(6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关键点8:负面清单制度

(1)不适用于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

①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②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③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④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⑤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⑥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⑦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企业上述活动虽然也与研发相关,但并非直接、密切相关,因此不得加计扣除。但何为“复杂改变”,何为“简单改变”,恐怕税务机关难以判断。

(2)不适用于加计扣除的行业

①烟草制造业。

②住宿和餐饮业。

③批发和零售业。

④房地产业。

⑤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⑥娱乐业。

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关键点9:共用设备也能加计扣除

新政策取消了“专门”二字,也就是说企业生产经营和研发共用的设备、软件、模具等也可以加计扣除。97号公告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关键点10:加速折旧也可以加计扣除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案例6: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15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

案例7:接上例,如企业会计处理按4年进行折旧,其他情形不变。则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折旧额300万元(1200/4=300),税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旧额为200万元(1200/6=200),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对其在实际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但未超过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金额20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200×50%=100)。若该设备6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除政策规定,则企业6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200万元进行加计扣除100万元。

关键点11:委托研发只能加计扣除80%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关键点12:设置辅助账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将“专账管理”改为“设置辅助账”,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关键点13:追溯期

119号文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企业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由于119号文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可以追溯3年享受,如企业2018年度发现自己2016年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但未享受,可追溯到2016年度享受,而不是在2018年度享受。

关键点14:留存备查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3、经国家有关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

5、集中开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比例等资料;

6、研发项目辅助明细账和研发项目汇总表;

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风险点1:超出范围不得加计扣除

纳税人在加计扣除时应严格对照政策规定的研发费用范围,不在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不得加计扣除,比如房屋的折旧就不能加计扣除。

风险点2:共用设备划分不清不得加计扣除

虽然新政策取消了“专门”,生产经营和研发共用的设备、软件、模具等也可以加计扣除。但是,共同的设备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风险点3:2015年汇算清缴不能执行新政策

97号公告最后一条明确:“进行的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已经开始的2015年度汇算清缴不能用新政策,仍然适用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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