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政策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废止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变化较大。新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关键点1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有变化 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十一条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相比于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有以下几点变化: 1、将原政策中的“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修改为“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2、取消原政策中的“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研发费用比例由6%降至5%。 4、增加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5、修改了《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与原技术领域相比,修订后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扩充服务业支撑技术。如新增“检验检测认证技术”、“现代体育服务支撑技术”及“智慧城市服务支撑技术”等行业特征明显的内容;对“研发与设计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等技术领域进行了补充。 二是增加相关领域新技术,淘汰落后技术。如新增“增材制造技术”、“石墨烯材料制备与应用技术”、“重大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关键技术”、“新能源汽车试验测试及基础设施技术”等先进技术。同时,排除了落后的产业技术与产品内容。 三是增强内容的规范性和技术特点。突出领域的关键技术要求,尽可能去除产业类、产品化描述;加强领域间的协调,避免重复和遗漏;表述上力求准确、精炼、规范、专业。 关键点16:企业申请手续简化 1、企业申请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8)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2、公示期由15个工作日缩短为10个工作日。 关键点17:跨地区迁移企业资格继续有效 新办法增加跨地区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问题,第十八条规定:“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完成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部分搬迁的,由迁入地认定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认定。”减轻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重复认定的负担。 关键点18:每年报送情况报表 新办法取消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核,改为企业每年报送情况报表,第十三条规定:“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关键点19:税务机关追缴税款 新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若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中发现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相关条件,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 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关键点20:偷税不是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新政策取消了“有偷、骗税等行为的”应当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规定。 风险点4: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三种情况 国科发火[2016]32号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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