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个关键点解读2015年新企业所得税政策!

来源:一生财税 作者:一生财税 人气: 时间:2016-04-09
摘要:一、小型微利企业(6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四、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关键点21: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财税[2015]106号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范围由6大行业扩大到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一致。

五、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关键点22:企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不再作为职工福利费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关键点23:汇算清缴前发放的工资可以税前扣除

北京一直执行工资实际发放制,即2009年1月发放2008年12月的工资,只能在2009年度调减扣除,而不能在2008年度扣除。34号公告第二条规定,在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企业汇算清缴结束前实际支付汇缴年度的工资,可以在汇缴年度工资扣除。即2016年1月发放2015年12月的工资,也能在2015年度扣除。

关键点24:支付劳务派遣用费用要区分两种情况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六、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

关键点25: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技术转让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关键点26:非独占许可使用权

将原来的“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修改为“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技术”

风险点5:非独占许可使用权转让时限

82号公告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才可以享受优惠,2015年10月1日前仍然是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

八、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3号)

关键点27:高新技术企业职工教育经费8%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九、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

关键点28:受灾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受灾严重地区损失严重的企业,免征2014年至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

关键点29:接受捐赠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14年8月3日起,对受灾地区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取得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款项和物资,以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减免税金及附加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键点30:受灾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受灾地区农村信用社免征企业所得税。

关键点31:向灾区捐赠全额扣除

自2014年8月3日起,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十、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

关键点32:西部鼓励类产业项目减按15%税率

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点6:不属于《目录》停止减按15%税率

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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