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集成电路及软件企业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14年度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软函[2015]273号) 关键点33:两免三减半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以及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含2017年)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2017年前未实现获利的,自2017年起计算优惠期,享受至期满为止。 (1)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②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集成电路封装、测试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⑤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150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⑥具有与集成电路封装、测试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2)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或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2014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人企业; ②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③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④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销售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⑤具有保证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150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 ⑥具有与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或专用设备生产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基本条件。 关键点34:软件企业认定及年审停止执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的规定,自该决定发布之日起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及年审工作停止执行。 十二、计提准备金政策 一、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3号) 关键点35:计提准备金比例 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以下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关注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 (二)次级类贷款,计提比例为25%; (三)可疑类贷款,计提比例为50%; (四)损失类贷款,计提比例为100%。 关键点36:准备金扣除方法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号) 关键点37:计提准备金计算方法 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十三、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 关键点35:资产损失条件 金融企业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逾期1年以上,经追索无法收回,应依据涉农贷款、中小企业贷款分类证明,按下列规定计算确认贷款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1)单户贷款余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应依据向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之一,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2)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3)单户贷款余额超过1000万元的,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有关规定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十四、资产(股权)划转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的补充。 关键点36:处理原则 按照109号文的规定,在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下,可以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采用计税基础结转的技术性处理,即划出资产方不确认资产转让收入,划入方把这项资产在划出方的计税基础给承接过来。至此,可以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不仅仅局限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称“59号文”)的规定,满足109号文规定的资产划转业务,也同样可以适用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相当于109是对59号文特殊性税务处理进行了补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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