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们是国外的一家公司,现欲并购中国境内的一家内资企业,请问,在完成并购后,公司能否继续弥补该内资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
答: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相关规定可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有两种方式,一为“股权并购”,一为“资产并购”。 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所制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关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二)前期亏损处理。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延续弥补”之规定,采用“股权并购”方式进行的外资并购内资,变更设立前的亏损可在5年内由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继续弥补。 若为“资产并购”,则根据《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将以协议购买的境内企业资产另行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因此,原有企业并购前的亏损不能由另外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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