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税: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收款开票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营改增前,企业收到预收款后,开具由山东省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收据,作为企业开具发票前收取预收款的结算凭证。该收据统一编号,管理上类似于发票,购房者持该收据可以到房管、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办理相关业务。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县(市、区)预缴税款问题: 目前出台的营改增政策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跨县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并未进行相关规定。 本着不影响现有财政利益格局的原则,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每个项目所在地均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独立计算和缴纳税款;对于未在项目所在地办理税务登记的,参照销售不动产的税务办法进行处理,在不动产所在地按照5%进行预缴,在机构所在地进行纳税申报,并自行开具发票,对于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浙江国税: 营改增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我们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纳税人的普通发票或其自行印制的收据,待不动产移交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或专用发票。 青岛国税: 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016年5月1日以后,为保证不影响购房者正常业务办理,允许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收回原发票,同时开具全额的增值税发票。 江西国税: 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协商明确,2016年5月1日后,我省房地产业可暂时沿用地税“两业”管理系统开具收款收据和录入相关经营数据,但不得开具增值税发票。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江苏国税: 原营业税管理模式下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定金、首付环节先行开具专门的预收款发票,等交房尾款收齐后换开统一的房地产销售发票。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环节如何开票、征税? 江苏省税务机关的处理建议:在总局进一步明确前,暂按下列方式处理: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收取定金等预收款时,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填“0”,同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房地产企业预售不动产预收款项”。 2.按照上述要求开具发票的,开具发票视同收据,开具发票时间不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申报当期税款时不需反映该项收入。 3.收取的预收款应按照销售额的3%预缴增值税,仅需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即可。 (注意:以上规定主要适用江苏地区,对其他地区纳税人,仅供参考。) 河南国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先向购房者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填写3%的预征率,并按照预征率预缴税款,待正式交易完成时,对收取预收款时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予以冲红,同时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按照相关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补征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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