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税12366解答营改增的10个热点问题(6月)

来源:江西国税 作者:江西国税 人气: 时间:2016-08-04
摘要: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规定,2016年5月1日以后,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

1.请问哪些类型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适用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七条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2.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对老项目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能否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第3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因此,您已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未满36个月的,不能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3.车辆停放服务按照什么征收品目予以征税?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六)款第3点规定,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4.我公司是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运输企业,营改增后我公司涉及许多过路过桥费需要抵扣,但从收费站取得的都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应如何进项抵扣?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二条规定,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5%)×5%

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因此,您公司可以按照上述方法计算进项抵扣。

5.我公司是提供劳务派遣服务的公司,5月1日前按照差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请问现在营改增后是否继续可以沿用原来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第一条规定,可选择按照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需要注意选择按照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劳务派遣公司不论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都应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且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因此,您公司可以按照上述方法选择按照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6.请问按照差额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建筑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是否需要选择差额征税的功能进行开票?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目前作为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对于差额部分未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可全额开具发票,在申报时按差额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

因此,按照差额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建筑企业,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无需选择差额征税的功能进行开票。

7.我公司是实行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公司,营改增前享受免征营业的政策,但期间一笔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由于营业税一直免征因此未抵减,请问是否可以用于抵减营改增后需缴纳的增值税?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号)规定,员工制家政服务营业税免税政策,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执行。纳税人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允许从纳税人以后的营业税应纳税款中抵减,家政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之日前抵减不完的予以退税。

因此,您公司不可以抵减营改增后需缴纳的增值税,但可以向地方税务局申请退税。

8.2016年5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新建职工食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2016年5月1日以后,一般纳税人新建的职工食堂专用于集体福利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不是专用于集体福利的,比如同时对外经营的,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9.2016年5月1日以后,其他个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是否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第二条规定,2016年5月1日以后,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个人不能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个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出租不动产,可以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0.我公司为客户提供业务管理服务,与客户签订的合同是按季收费,6月末收取二季度管理费时应如何开具发票?全额开具国税发票还是按比例划分后分别开具地税发票和国税发票?

答: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您公司这种情况应全额开具国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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