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财农税字[1991]43号 1991-07-31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62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自2011年0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厅[91]豫财农税字第24号《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从199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我部1987年6月25日以[87]财农字第206号文颁发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法规》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属于1990年底前明确的上缴国家财政的各项法规范围。我部[91]财农税字第3号文件与铁财[1991]10号文件精神是一致的,各地应遵照执行。 抄送:铁道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财政部 1991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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