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财税[2016]10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执行企业所得税技术成果投资递延政策的纳税人填报。 二、报送期限 纳税人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表。 三、表内各栏 1.第2列“技术成果类型”: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2.第4列“公允价值”:是指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技术成果按照协议确定的评估值。 3.第5列“计税基础”:是指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技术成果的税收金额。 4.第6列“取得股权时间”:是指技术成果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时间。关联企业之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确认年度为投资协议生效年度。 5.第7列“递延所得”=第4列“公允价值”-第5列“计税基础”。 6.第11列“与投资方是否为关联企业”:是指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前,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是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明确的关联企业。 四、本表一式二份。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纳税人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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