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当地税务机关去一家公办学校检查。在检查当中,税务人员指出学校举办培训班、进修班的收入,由于没有单独核算应该申报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曾下发文件,明确规定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该学校的这些培训收入是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为什么税务部门还要求就此缴纳税款?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对于政府举办的学校所举办的培训班、进修班,所取得的凡是归学校所有的收入,确实有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但该文件在最后也规定,“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该学校恰恰是没有按照文件的规定将免税项目的营业额单独进行核算。因此,税务人员才要求将培训班、进修班的收入并入应税营业额,申报缴纳营业税。所以说,应该按照税务人员的要求缴纳营业税。在此也提醒广大纳税人,对于税法一定要全面了解,以免使自己失去原本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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