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具发票的规定矛盾:国税发[2006]156号与增值税条例、财税[2016]36号的“各自有利”规定

来源:第三只眼 作者:第三只眼 人气: 时间:2017-05-08
摘要:说起这个问题,我想各位一定碰到这样的意见表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不得跨月开具。因为新系统中的一窗式比对也是从这一点出发的,即纳税申报填收入时,是先填写开具发票的信息,这就默认为发票信息是当月的首要确认收入,不过现实情

说起这个问题,我想各位一定碰到这样的意见表述: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不得跨月开具。因为新系统中的“一窗式”比对也是从这一点出发的,即纳税申报填收入时,是先填写开具发票的信息,这就默认为发票信息是当月的首要“确认收入”,不过现实情形我们真的这样做了吗?规定是不是追求的过于“纯洁”呢?

(1)我们来看文件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财税[2016]36号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2)疑惑所在

有的同志解释了,这个“先开具发票啊,是指纳税义务发生后开具发票”!这么说,我想说的是,那普天之下有多少是违规操作的呢?比如纳税人明天或后天销售货物,今天开具发票跟对方要钱,这“犯法”了吗?同时我们要看,发票开具办法规定是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这两个是不是矛盾了?还是纳税人们理解与操作没有理解“高深”的规定呢?小编认为,严格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开具发票,只有这一个规定是可以的,但后来又出来先开具发票,这就产生了纳税义务,这是不是方向迷惑了呢?

比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提出这样的非认为虚开的情开有: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买货物在后。

(3)现实当中的跨期开具发票

如果非要问这样开具行不行,很多的税务人士解释为:不行!但是现实当中,这种先开或后开具的情形很多,在没有“一窗式”比对出现“发票金额大于申报金额”,或未开具发票金额填写“负数”之时,也多是顺着走起来了,并不影响税务机关去检查纳税人是不是违规了规则给予罚款等处理。

不管如何,纳税人们需要关注这种情形,并在实践中灵活处理。不一定非要完美的认为,当期的收入我要全开具发票,次月不给对方的再作红冲处理!注意,此时对方可能在抵扣系统中“偷偷地”勾选抵扣了,你再自己办红字,这不是更给自己找麻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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