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赋予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事项的公告 民政部公告第414号 2017-08-31 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载体协调会纪要》精神,经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确定民政部门为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部门。 目前,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正在积极推进村(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工作,将为全国所有村(居)民委员会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由县级民政部门颁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民政部 2017年8月31日 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载体协调会纪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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