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二、关于转增股本
以上是文件原文,黑色字体强调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假设一家企业,改制前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实收资本600万,未分配利润200万。改制后股份有限公司股本600万,资本公积200万。全部股东都是自然人股东。
对于这个案例,我个人的一贯理解是改制前全部净资产800万,这股后进入股本的是600万,作为超面值缴入的股票溢价是200万,因此改制后的资本公积是股份制企业的股票溢价,也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溢价。据此,本案例是将改制前留存收益200万元参与了折股,相对于对股东进行了分配的同时又投入公司,应该按照股息红利所得要求股东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的实务中,越来越多的税务机关考虑到公司改制中股东并未获取现金流量,还是愿意放企业和股东一马,因此出现了一个非常有意思的税法解释,我们可以说是一种非常时尚前沿的解释。他们更愿意将80号公告和116号文解释为,公司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只有转增为股本的部分(必须是股本)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转增后形成资本公积就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前面的案例,全部净资产800万中,600万的实收资本转增为股本,因为不是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所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另外的200万,未分配利润转增为资本公积,因为没有转增为股本,所以不缴纳增值税。
还有不少同学,支持上述不征税的做法,将本案例类似的股改称为平行结转所有者权益,甚至还有的公司改制前和改制后的所有权权益的组成项目完全一样。他们普遍认为,这样操作是对税法的尊重,没有明确征税依据的情况下去征税,就是耍流氓。
不知道大家对这个问题是怎么看的,本文所说很多专家的新观点已经越来越被税务机关接受,据说总局和财政部的领导也支持这种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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