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国人大第十三届二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增值税税率进行了下调:将制造业等行业现行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现行10%的税率降至9%。应如何进行发票开具?才能避免税收风险?肖太寿博士分析如下: (一)增值税税率从10%改为9%对建筑企业效益测算分析 1、增值税销项税率下降的测算 (1)增值税税率为10%下的实际销项税率为:1÷(1+10%)×10%=9.1% (2)增值税税率为9%下的实际销项税率为:1÷(1+9%)×9%=8.26% (3)增值税税率从10%改为9%后,建筑企业增值税销项税率实际下降0.84%。 2、实际抵扣进项税率下降的测算 (1)材料设备费用抵扣进项税税率下降:1÷(1+16%)×16%-1÷(1+13%)×13%=13.79%-11.50%=2.29% (2)租赁设备费用抵扣进项税税率下降:1÷(1+16%)×16%-1÷(1+13%)×13%=2.29% (3)假设材料设备费用和租赁设备费用在工程概算中占60%,则实际抵扣进项税率下降为:2.29%×60%=1.37% 3、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实际下降的测算 基于以上数据分析,不考虑其他成本抵扣因素(增值税税税率为10%和9%的情况下,砂石料、混凝土和人工费的抵扣率都是3%,剔除这些相同的成本抵扣因素),在材料设备费用和租赁设备费用在工程概算中占60%的假设情况下,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实际提高了0.53%(0.84%-1.37%=-0.53%)。 4、增值税税率从10%改为9%后,下降的增值税必然增加企业所得税的测算 (1)增值税税率从10%改为9%后,建筑企业增值税销项税率实际下降0.84%时,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加0.84%。 (2)增值税税率从10%改为9%后,实际抵扣进项税率下降1.37%时,企业所得税成本增加1.37%。 (3)增值税税率从10%改为9%后,企业利润或效益减少0.53%,企业所得税减少0.53%×25%=0.1325% 5、增值税税率从10%改为9%后,下降的增值税必然导致城建税及其附加费用下降的测算 建筑企业增值税税率实际提高了0.53%(0.84%-1.37%=-0.53%),导致城建税及其附加费用提高0.53%×(7%+3%+2%)=0.0636% 6、城建税及其附加费用的下降导致企业利润减少,进而导致企业所得税减少0.0636%×25%=0.0159% 7、增值税税率从10%改为9%后,建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际减少0.0159%+0.1325%=0.1484% 8、增值税税率从10%改为9%后,建筑企业实际总税负增加0.53%-0.1484%=0.3816% 9、增值税税率从10%改为9%后,建筑企业的项目效益减少0.53%+0.0636%=0.5936% (二)增值税税率从10%改为9%的执行临界期(执行13%和9%之日后)的发票开具 在增值税税率从10%改为9%的执行临界期,纳税人可能会存在以下开具发票的时间点现象: 对供应商而言,会争取执行13%和9%之日后开具13%的发票给拖欠货款的采购方;对于采购方而言,会争取提前到执行13%和9%之日前支付拖欠的货款从而获得16%的增值税抵扣发票;对于建筑企业而言,会争取在执行13%和9%之日后向发包方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对房地产企业而言,会争取执行13%和9%之日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从而获得10%的增值税抵扣发票。 以上开具发票的时间点不是准确的,否则会有税务稽查风险。因为在执行13%和9%之之前还是之后开发票,不是主观意志决定的,必须是税法上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决定开票的时间。《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时开具发票”。基于此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的时间点有两种:一是纳税义务人在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时,即使没有收到款项也必须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二是纳税义务人在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时,即使收到款项也不对外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不依照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点去开具发票一定存在税收风险,肖太寿财税工作室温馨提示广大纳税人,根据《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第二章第一节第四条和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建筑企业必须按照以下方法开具发票。 1、如果发包方或业主是依法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单位或法人,则执行13%和9%之日前已经完工且进行决算的工程项目,只有发包方或业主在执行13%和9%之日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建筑企业才可以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对于未完工的在建的未结算项目,如果发包方或业主要求建筑企业在执行13%和9%之日前提前向其开具增值税发票,则建筑企业绝对不能开具发票,否则多缴纳0.84%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3、执行13%和9%之日前已经完工且进行决算的工程项目,对于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如果发包方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建筑合同中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条款”中约定:剩下的部分工程款(实际上是发包方拖欠的部分工程款)于工程最后竣工验收后(竣工验收的时间在执行13%和9%之日之后)再支付,则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发票有以下两种方法: 一是发包方在执行13%和9%之日之前提前支付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 二是发包方在工程最后竣工验收后(竣工验收的时间在执行13%和9%之日之后)支付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 4、执行13%和9%之日前已经完工且进行决算的工程项目,对于拖欠的部分工程款,如果发包方与施工企业签订的建筑合同中的“工程款结算和支付条款”中没有约定:剩下的部分工程款(实际上是发包方拖欠的部分工程款)于工程最后竣工验收后(竣工验收的时间在执行13%和9%之日之后)再支付,则建筑企业必须在执行13%和9%之日之前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发票,而不能等到执行13%和9%之日之后开具9%的增值税发票。 5、如果发包方或业主是依法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单位(例如政府部门作为业主),则执行13%和9%之日前已经完工且进行决算的工程项目,发包方在执行13%和9%之日之前支付的工程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包方在执行13%和9%之日之后支付的工程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也是开具10%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6、对于执行13%和9%之日之前已经施工的未完工的在建项目,如果发包方与建筑企业一直未进行工程进度结算,则建筑企业开具发票的方法如下: 一是发包方在执行13%和9%之日之前支付给建筑企业部分工程进度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10%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二是是发包方在执行13%和9%之日之后支付给建筑企业部分工程进度款,建筑企业向发包方开具9%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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