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社会福利企业减免土地使用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05]9号 2005-01-20 税屋提示——依据内地税字[2012]23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权限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更好地贯彻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扶持发展社会福利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内政发[1992]242号),根据“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免征一切税费”的规定,将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50%以上的,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审批权限下放到盟市级税务机关管理,盟市级税务机关不得再下放减免税权限。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5年0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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