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0号 2021-11-24 为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更好服务对外开放大局,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海关总署决定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改革,实现一份担保可以同时在全国海关用于多项税款担保业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海关税款担保业务范围包括: (一)汇总征税担保,是指为办理汇总征税业务向海关提供的担保; (二)纳税期限担保,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担保; (三)征税要素担保,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的担保。 二、除失信企业外,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统称企业)可凭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开具的海关税款担保保函(格式见附件,以下简称保函)、关税保证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办理海关税款担保业务。 三、企业应在办理货物通关手续前向金融机构申请获取保函或保单。保函受益人或保单被保险人应包括企业注册地和报关单申报地直属海关。 四、企业注册地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以下统称属地关税职能部门)根据金融机构传输的保函、保单电子数据或验核企业提交的保函、保单正本,为企业在海关业务系统备案担保信息,系统生成担保备案编号。 已联网金融机构向海关传输的保函、保单电子数据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海关不再验核正本;未联网金融机构应向企业出具保函、保单正本。 五、企业选择办理汇总征税或纳税期限担保通关的,应在报关单申报界面选取担保备案编号;选择办理征税要素担保通关的,应通过单一窗口“征税要素担保备案”模块提交征税要素担保备案申请,海关核批同意后再选取担保备案编号或按照海关规定缴纳保证金。系统成功核扣担保额度或海关核注保证金后,满足放行条件的报关单即可担保放行。 企业缴纳税款或担保核销后,保函、保单的担保额度自动恢复。企业在保函、保单列明的申报地海关办理不同税款担保业务均可共用一份保函或保单,担保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六、已备案且尚在有效期的保函、保单,企业确认担保责任已解除的,经与金融机构协商一致,可向属地关税职能部门申请撤销。联网传输的保函、保单,应由金融机构向海关发送撤销的电子数据。人工备案的保函、保单,应由企业向海关提交撤销的书面申请。 七、企业未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的,海关可以停止其使用保函、保单办理担保通关业务。 金融机构拒不履行担保责任、不配合海关税收征管工作或偿付能力存疑的,属地关税职能部门可不再备案其保函、保单担保信息。 本公告也可适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特定海关业务担保。 本公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施行前已备案且尚在有效期的保函、保单仍可按照原备案用途办理担保通关业务。本公告有关事项与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和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税款担保保函(格式) 海关总署 2021年11月24日 海关总署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改革,一份担保可用于多项业务 12月1日,江苏A钢铁集团工作人员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以下简称“单一窗口”)门户网站中,通过“征税要素担保备案”模块向海关提交了征税要素担保备案申请单,不到15分钟,便顺利办结价值近3300万美元的铁矿砂的海关担保手续。与此前办结海关担保手续相比,时间大大缩短。 这种变化,缘于前段时间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深化海关税款担保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0号,以下简称“100号公告”)。该公告明确,自2021年12月1日起,海关总署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税款担保改革,实现一份担保可同时在全国海关用于多项税款担保业务。 新担保模式有三点变化 实务中,基于多种商业需求,如企业就商品编码、原产地或完税价格与海关存在争议,无法在进口当时确定应缴纳的税款。此时,海关允许企业向其提供税款担保,先办结手续放行货物,待后续确定具体税款后,再进行结算。一般来说,税款担保金额与海关认定的可能缴纳的税款相当。从税种上来说,税款担保涵盖了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在今年12月1日前,办理汇总征税、纳税期限、征税要素事项需要“一事一担保”。 与传统的“一事一担保”模式相比,新担保模式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担保适用范围、担保办理方式以及担保业务流程。 在担保适用范围方面。改革前,企业办理汇总征税担保、纳税期限担保、征税要素担保时,需要根据业务类型分别向海关提交不同类型的担保文书,而且担保额度不可通用。改革后,企业办理海关税款担保业务仅需提交一份担保文书——海关税款担保保函(以下简称“保函”)或关税保证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办理备案,即可在报关申报时,办理汇总征税担保、纳税期限担保、征税要素担保业务,方便有着多种担保业务需求的企业进出口通关。 在担保办理方式方面。改革前,企业办理不同类型税款担保,须向海关提交不同类型的担保文书。企业在不同口岸申请凭保放行时,需分别提供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具的保函或保单。改革后,企业办理担保业务时仅需提交一份担保文书,申请总担保备案后,即可在全国范围内办理汇总征税、纳税期限、征税要素等税款担保业务。 在担保业务流程方面。改革前,企业办理征税要素担保,需要在“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网站中的“凭保放行”模块,发起凭保放行备案、延期、销案申请。海关同意后,企业需要提交有效纸质担保文书或缴纳保证金,货物凭保放行。改革后,“凭保放行”模块功能迁移至“单一窗口”—“税费支付”—“征税要素担保备案”模块。企业在海关同意后,需选取担保备案编号或按照海关规定缴纳保证金。系统成功核扣担保额度或海关确认保证金收讫后,即可凭保放行。 新担保模式有三个特点 改革后的保函保留了原电子汇总征税保函“格式统一、在线申请、集中缴税、担保放行、全国通关、电子传输、额度循环”的特点,同时海关精简了担保办理环节,让企业切实享受“一份担保、广泛适用,先放后税、集中征缴、属地备案、全国通关”的便利。总结起来,新担保模式具有通用性强、便捷性高、适用性广的特点。 通用性强。新担保模式下,海关统一保函格式,整合原汇总征税、纳税期限和征税要素类担保保函,多项海关税款担保业务共用保函额度,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 便捷性高。新担保模式下,从向金融机构申领保函到海关备案通关,实现全流程线上办理,企业足不出户即可办理各类税款担保业务。 适用性广。在属地海关备案保函适用的关区后,可在已备案范围内的所有海关通办税款担保业务,实现“属地备案,全国通用”。如,上述江苏A钢铁集团,在属地南京海关办理税款担保备案手续后,可获得一串担保备案编号。当A集团在北京或全国其他地区产生通关业务,A集团只需在系统内输入该串担保备案编号,即可适用100号公告规定的税款担保政策,无须在北京或其他地区海关再次办理担保备案。一份担保用于多项担保业务,无疑减少企业办理担保手续的时间、降低企业资金占用成本,同时提高货物的通关效率。 企业须注意操作细节 企业在享受担保模式变化带来的便利时,也须注意一些操作细节。 首先,在操作上,“单一窗口”担保申请系统入口有变化。 海关事务联系单的“凭保放行”功能迁移至“征税要素担保备案”模块中。企业如需办理上述业务,请前往“征税要素担保备案”模块发起申请。 其次,在担保文书格式方面。2021年12月1日起,企业凭保函办理海关税款担保业务,须使用100号公告附件格式的《海关税款担保保函》(详见文末二维码)。企业持有此前已备案且尚在有效期的保函、保单,仍可按照原备案用途办理担保通关业务。 观察《海关税款担保保函》不难发现,企业有两个时间需要特别注意:担保文书生效时间和截止时间,尤其是提前备案的企业,须特别注意担保生效起始时间。保单、保函的起始时间,为《海关税款担保保函》第二页内,“我行(公司)对被担保人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申报进出口货物所涉及的海关税款、滞纳金承担保付责任”中“自__年__月__日”所载时间,而非办妥海关备案手续时间。 举例来说,假设2022年1月4日,A企业向属地海关传输了保函,载明甲银行对其自2022年4月1日~2023年3月31日申报进口货物所涉及的海关税款、滞纳金承担保付责任。2022年1月4日,A企业办妥海关备案手续,并于2022年1月9日申报进口。那么,甲银行为A企业担保的保函,自2022年4月1日起生效。如果在2022年4月1日前进口产生税款争议,由于不在保函有效期内,A企业无法适用100号公告规定的税款担保政策。 根据实务情况,笔者提醒,担保事务的截止期限必须在保函、保单的有效期限内(不含追索期),否则无法使用。即如果保函、保单的截止日期早于担保事务的截止日期,企业应尽早办理担保物的延期。比如,2022年1月15日,B企业租赁进口一台大型机床,租期6个月。乙银行为B企业开具的保函有效期限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8月1日。如果B企业租赁大型机床时间延长3个月,即租至2022年10月15日。那么,B企业必须及时办理保函、保单的延期。 最后,企业办理征税要素担保如需提供保证金的,仍需向申报地隶属海关逐票缴交足额保证金后方可凭保放行。 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徐德刚 王永亮(作者单位:舟山海关,上海海关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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