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的通知 闽建筑[2016]40号 2016-12-28 各市、县(区)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健全完善我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体系,省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下称“本评价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就有关衔接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本评价标准不再要求采集的信用信息,于2017年3月25日起停止采集。2017年4月1日前已生效的信用信息,延续使用至有效期期满,并按照本评价标准规定的加分限值规定执行。 二、原先由企业自行申报,本评价标准调整为由评价机构负责填报的有效信用信息,若依据的文书于2017年4月1日前印发的,仍需由企业在信息的有效采集期内向评价机构申报;于2017年4月1日(含当日)后印发的,由评价机构按照本评价标准的规定填报,无需企业另行申报。 三、暂不开展纳税信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采集和评价,待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实现与税务主管部门的税收数据对接后,另行发文通知。 四、本评价标准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闽建筑〔2014〕10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2月28日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16年版)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 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应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或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并可通过福建省住房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筑业管理信息系统”和“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信息登记系统”查询到其资质信息。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不纳入信用综合评价范围。 二、评价内容 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 三、计分规则 企业通常行为的起评分为60分,企业通常行为评价采取加减累积分制计算。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按实际每日动态计算,得分为0分以下的,按0分计算;得分100分以上的,按100分计算。 四、其他规定 (一)按照本评价标准由企业主动申报信用信息的,企业登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如实填写,并及时将证明材料送至评价机构审核。评价机构核对无误后,将信用信息在评价系统公示。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机构负责填报信用信息的,无需企业另行填报。 (二)各评价机构及联系方式,可通过评价系统“通知公告”栏目查询。 (三)本评价标准中所有“以下”的表述均不含本数,所有“以上”的表述均包含本数。 (四)未明确有效采集期的评价项目,有效采集期为自法定机关认定文书或证明材料印发之日起一年内。 (五)采集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通常行为信息,自公示结束的次日起生效,有效期按本评价标准执行。 (六)企业应当如实申报信用信息,如申报虚假信用信息的,按照本评价标准第5.3.5项的规定执行。 附件下载: 附表1: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 附表2:________年度在闽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产值完成情况明细表 附表3:________年度在闽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产值完成情况明细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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