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搪瓷口杯、面盆减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增[1987]82号 1987-12-21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3年12月13日起全文失效。
近接一些地区反映,财政部[87]财税字第254号文件《关于部分轻工产品征免税问题的通知》下达以后,搪瓷口杯、面盆的减税范围不够明确。为了便于各地执行,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搪瓷口杯,面盆的减税范围,只限于直径为6-12cm(含6cm和12cm)的搪瓷口杯和直径为30-40cm(含30cm和40cm)的搪瓷面盆。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1987年1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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