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农牧渔业部关于“七五”期间国营农垦企业财务包干的几项规定[全文失效] [85]财农253号 1985-10-15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3]第3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五批)的通知,自1993年12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二、对各类国营农垦企业分别实行以下财务包干办法: (一)国营农牧场、国营农工商联合企业(经济实体的联合企业),一般实行“盈利不交、亏损不补、自负盈亏”的办法;个别盈利较大的,或兴办的工商业利润在“补农”以后仍有较大盈余的,实行“定额上交”的办法。 (二)国营橡胶农场、农垦部门直属的工、商、交、建企业,实行“定额上交”的办法;其中的微利企业,可实行“盈利不交、亏损不补、自负盈亏”的办法。 (三)个别确因自然条件太差,暂时还有亏损的国营农牧场(包括新建场),必须限期扭亏。在限期内实行“定额补贴”,或提前拨给一部分亏损补贴,以“扭亏措施费”的方式给予扶持,促其尽早扭亏。凡逾期仍未扭亏者,停止上述补贴或扶持。 实行上述财务包干办法的企业,其事业费拨款,仍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实行“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 三、各类农垦企业的上交财政利润或财政补贴包干指标应参照企业一九八一年至一九八四年的平均盈亏水平,并适当考虑处理前几年遭灾遗留问题的情况核定。为了调动企业增收节支的积极性,上述包干指标(包括递增上交利润指标或递减亏损补贴指标)可以一定五年不变。 四、企业上交财政利润指标或财政补贴指标,先由各级财政部门核到同级主管部门,然后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核定到各个企业,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由财政部门直接核定。在核定企业包干指标时,可留一定的机动数,主要用于解决企业遭受较大自然灾害后的困难,在保证这一用途的前提下,如有可能可作为周转金用于扶持条件困难的企业发展生产,但不得用于主管部门自身的建设和开支。机动数及其具体使用办法,由各级财政和主管部门商定。 五、企业有权按照规定的比例和“先提后用”的原则使用财务包干结余资金。“七五”期间的包干结余资金,要首先用于处理过去的财务遗留问题,然后大部分用于建立生产发展基金,少部分用于建立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和储备基金。各项基金的比例由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共同核定。财政部门在核批企业年终决算时,还应核定企业提留储备基金的数额。企业对此项基金应实行专户管理,平时可以参加周转,但年终必须补齐,以备灾年的资金需要。 六、企业对包干结余资金的使用,应编制年度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如发现计划有违背规定的使用范围时,应监督企业纠正。 七、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监督和管理。对执行财务制度好的企业,要给予表扬;对不按财务制度办事,违犯财经纪律的企业,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单位领导人和直接参与者的刑事责任。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城市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备案。 财政部 农牧渔业部 1985年10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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