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系营业税纳税人,主要从事财产保险业务。在2001年营业税专项检查中,税务检查人员审查公司“保费收入”账户时,发现其借方时常有冲减保费收入的记录,审阅会计凭证,系一是公司为鼓励保户加强管理,减少意外事故发生,对保险项目实行无赔偿奖励,将无赔偿奖励支出400000元冲减保费收入;二是公司委托某运输公司代办保险,按保费收入5%作为手续费支付给运输公司,累计金额150000元。上述二项均未申报纳税,其账务处理为: 借:保费收入 550000 按有关规定,应补营业税550000元×8%=44000(元),并予以处罚。纳税人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保费收入 550000(红字) 借:保费收入4000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4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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