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0-01-18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我局以[89]财法字第058号文联合发出《关于做好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对撤销、合并全民所有制公司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作了明确规定。为了贯彻《通知》精神,经征得财政部同意,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通知》规定,撤销和合并公司资产清查中发生盘盈盘亏、报废和其他损失,涉及核销国家基金时,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为此,各单位在需要核销国家基金时,请将清查核实的资金平衡表(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并附具资产和债权债务处得说明,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 二、《通知》规定,公司国有资产并转需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为此,各单位在办理国有资产转移手续时,请交接双方将交接协议书,并附具交接时的资金平衡表(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册,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交接协议需载明并转的各项国家基金(包括固定基金、流动资金和各种专项基金)数额。上述手续以移交方主管部门为主办理。 三、公司资产变买、拍买和并入非全民所有制公司时的资产评估工作,请按我局国资工字[1989]第3号颁发的《在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若干暂行规定》办理。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0年1月18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