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粤国税发[1994]40号 1994-09-16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废止省国税局转发意见第二条。 2.依据粤国税发[2009]73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本法规中第二点内容废止。 3.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总局发文第三条条款废止。
一、根据《通知》第一点规定精神:凡是将企业整体出租、发包或者将企业相对独立的一部分(如分厂、门店等)出租、发包给他人经营,且承租方或承包方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以承租人或承包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仍以出租者、发包者作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条款废止]对总机构调拨给按规定由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如分厂、门店等)的货物,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对《通知》第二点所指可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其他个人),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3]052、060号文和省局[1994]028号文中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办法及管理规定办理。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4年09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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