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过路过桥收费发票实行税务监管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征字[1998]26号 1998-08-19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控管,减少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它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省局决定,对我省境内的过路过桥收费,凡应依法缴税的,其发票必须全部纳入地方税务部门的监管范围,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票管理范围 我省境内的高速公路、其它道路、桥梁(浮桥)、隧道等收取的通行费,凡应依法缴税的,其所使用的发票,必须由地方税务部门进行监管,统一使用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专用发票。非经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不得作为发票使用,不得作为收费结算和财务报销凭证。 二、发票管理方法 (一)适用票样。过路过桥费发票票样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设计。高速公路收费使用“山东省××高速公路通行费专用定额发票(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发票),发票代码为45,规格为200mm×63mm=60开(票样附后)。其它道路、桥梁(浮桥)、隧道收费使用“山东省××市(地)路桥通行费专用定额发票”(以下简称路桥发票),发票代码为46,规格为175m m×70m m=60开(票样附后)对用票量较大的单位,可为其印制带有道路、桥梁(浮桥)或隧道名称的专用发票,票样为“山东省××市(地)××路(桥)通行费专用定额发票”。有关微机发票的适用票样将另行公布。 (二)印制规定。高速公路发票和路桥发票均采用税务专用水印纸印制,并用专用荧光油墨套印税务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高速公路发票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印路桥发票套印市、地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由收费站所在地市、地地方税务局负责监印。 (三)发票的领发。高速公路发票和路桥发票均由地方税务机关按发票管理规定进行发放和管理,纳税人到纳税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购。高速公路或其它道路收费需汇总缴税的,由汇总缴税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统一发放和管理。 三、发票启用时间 过路过桥费发票自1998年10月1日起正式启用,原使用的收费结算票据由使用单位按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鲁财税字[1998]第14号)的规定向财政部门缴销。因特殊情况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报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批准。 各级地税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过路过桥费发票的管理。对未按规定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或未按规定接受地方税务机关检查,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存放空白发票,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等违法行为,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办。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08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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