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对全省娱乐、饮食服务、行医行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地税三[1996]40号 1996-07-25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我省部分行业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印发《关于对全省娱乐、饮食服务、行医行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请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依照执行。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局反映。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07月25日 附件: 关于对全省娱乐、饮食服务、行医行业部分从业人员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娱乐、饮食服务、非国有医疗机构行医行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促进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如实完整地提供纳税资料,正确地申报和扣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应范围 全省娱乐、饮食服务、非国有医疗机构行业的经营单位、凡在税收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或者提供的个人纳税资料不完整、不真实,不足以作为计税依据,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均执行本办法。 二、定额征收的对象 凡在认定实行本办法的经营单位从业的下列人员,均可实行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厨师; (二)、美容、美发服务人员; (三)、按摩服务人员; (四)、歌舞厅主持人、歌手、乐手、音响控制人员,其他演艺及各类服务人员; (五)、行医人员; (六)、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包括单位经理、部门经理、一般管理人员)。 三、定额征收标准的确定原则和要求 凡按本办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定额确定的基本原则是:按照行业的特点以个人的技术职称或职务,工作场所的档次、规模、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以及与所得有关的固定性因素确定基础定额(详见附表1-5,一人同时符合多种基础定额的按最高定额确定),然后由地方税务征收机关根据所在经营单位城市的级别、所在区域的繁华及实际经营状况等不固定性因素,在规定的浮动比例内具体确定征收定额。浮动比例为:
对个别申报资料严重不实或不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其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定额的确定,经县(市、区)一级地税主管机关批准,可以突破本办法规定的上浮比例。 定额确定的要求是:既要有利于税款流失的控制,又要有利于扣缴义务人向如实提供纳税资料、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和纳税人如实申报纳税的方向过渡,逐步实现公平、正确纳税和征税。 (一)定额核定方式和程序由各地自定。 (二)凡没有签定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责任书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通过核定定额一律补发代收代缴证书,签定代扣代缴责任书,经营单位要依法对其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实际取得的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核定定额30%(含30%)以上时,应主动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据实纳税,否则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 四、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可按照本办法规定,在征收定额不低于本办法浮动的最低下限内。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征管办法,并报省局备案。 五、本办法从1996年元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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