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01年2月15某县地方税务局检查分局对某公司2000年车船使用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经查,公司拥有的车船情况下: ①载货汽车6辆,其中2辆新购买的汽车尚未使用。净吨位均为5吨; ②6辆4座客货两用汽车,载重净吨位均为5吨; ③4辆45座的大客车;其中一辆专门由企业内部举办的学校使用; ④小轿车2辆。其中一辆是通过租赁方式从某国家机关取得,租赁双方规定,车船使用税由出租方缴纳; ⑤拖拉机1辆,净吨位2吨;带有挂车的货车2辆,汽车净吨位和挂车净吨位均为4吨; ⑥1辆净吨位为2小货车。此货车只在企业内部装卸货使用,既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 ⑦企业无租使用一单位20座的面包车2辆;无租使用另一单位净吨位为3.8吨的货车2辆。 已知该地车船使用税的年税额为载重汽车按净吨位每吨40元,乘人汽车10座以下每辆140元,11座~20座每辆160元,21座~30座每辆180元,31座以上每辆200元。 分析与计算: 1.暂不使用的新购置车辆不征税。应纳税额=(6-2)×40=160(元) 2.税法规定,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征税。应纳税额=6×140÷2+5×40=620(元) 3.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免征车船使用税。应纳税额=(4-1)×200=600(元) 4.税法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免纳车船使用税,但对其出租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应依法征收车船使用税。对有租赁关系的车船,由租赁双方协商由何方为纳税义务人;租赁双方未商定的,由使用人纳税。故A公司承租的小轿车按协议规定,由出租方缴纳。 应纳税额=(2-1)×140=140(元) 5.税法规定,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免税,对从事运输业务的,按拖拉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应纳税额=1×40×50%+2×4×40+2×4×40×70%=292(元) 6.对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免征车船使用税。 7.无租使用的车船由使用人纳税。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的,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计算。 应纳税额=2×160+4×40=480(元) 综上,A公司应缴车船使用税税额合计=160+620+600+140+292+480=229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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