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2016-02-1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等文件精神,现对我市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人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我市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关于淮南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皖车改[2015]93号)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 我市公务交通补贴层级划分为六档,市直参改单位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分别为:厅级1690元/月;正处级1040元/月;副处级960元/月;正科级650元/月;副科级600元/月;科员及以下550元/月。省直参改单位和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三、个人取得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取得不属于公务用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无论是直接计入月工资薪金的,或是采用限额实报实销的,凡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凡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16日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省直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已经实施,淮南市本级及所属县区、乡镇公车改革工作正在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发放个人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涉及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为保证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统一严格执行,有必要对公务交通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予以明确。 二、公告出台的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交通费用的补贴标准,由淮南市人民政府根据我市纳税人公务交通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我市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关于淮南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皖车改[2015]93号)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的文件规定,对个人取得的标准内的公务交通补贴,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 一是规定个人因实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是规定我市个人公务交通费用扣除标准,按照淮南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对应的公务用车货币补贴标准确定。 三是规定个人取得超过扣除标准部分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或取得不属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适用范围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无论是直接计入月工资薪金的,或是采用限额实报实销的,凡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凡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公告的适用范围 公告中已明确:公告适用省直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淮南市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的公车改革适用范围内相应职级人员取得的公务交通货币化补贴收入。根据上述实施方案,本公告适用的机构和人员范围这一适用范围具体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监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参公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在编在岗的厅局级及以下领取公务交通补贴的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事业单位、省属国有企业和国有金融企业公务用车改革待中央部署启动公车改革,目前没有启动改革,其个人不适用本公告;其他企事业单位、团体、社会组织等的人员也不适用本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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