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台地税政发[2008]19号 2008-5-6 税屋提示——
1.依据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2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台地税政发[2009]2号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税种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自2009年4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地方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资金调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浙政发〔2007〕50号)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浙地税发〔2001〕111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税纳税期限作如下规定: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按原值征收的房产税及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车船税,实行按年征收,分季缴纳;即纳税人于季后10日内申报纳税。对于应缴税款金额较大的,各地可根据管理需要实行按月征收,即纳税人于月后10日内申报纳税。对实行按月征收方式的单位,需报市地税局备案。对按出租收入征收的房产税,统一以取得租金收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次月10日前申报纳税;对委托代征的车船税等按代征协议规定日期缴纳。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原《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纳税期限的通知》(台地税政发〔2003〕20号)文件同时废止。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5月6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