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9]64号 1999-04-05 税屋提示——
1、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条款废止。 3、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1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条款废止。 4、依据粤地税发[2006]180号 广东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8月8日起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13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电力集团公司所属为供发电提供服务的非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列入汇缴成员企业,由省电力集团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省电力集团公司须在1999年6月底前将所有汇缴成员企业名单报地税局直属分局审核认定。 二、[条款废止]电力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准予据实列支,税前扣除,不实行预提办法。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具体抵扣审批办法按粤科成字[1997]71号文规定执行。 三、[条款废止]电力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亏损弥补以及上缴总机构的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考虑到省电力集团公司财产损失审批工作量大,为提高工作效率,允许对省电力集团公司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每宗不超过l00万元,流动资产每宗不超过50万元的可先作财务处理,集中半年一次上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其中下半年的必须在12月份办理完毕。对超过上述金额的仍按有关办法规定的时间和方法上报审批。 四、[条款废止]电力企业分别按照财政部、电力工业部(财工字[1996]134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电力局(粤价[1996]81号)及粤财工[1998]26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的电力建设基金(收费标准为每千瓦时用电量2分钱),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费标准为每千瓦时7厘)及供配电补贴费,不计证所得税。 五、[条款废止]关于省电力集团公司固定资产修理费以及对沙角C厂运行承包费的税收处理问题另行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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