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2]165号 2002-4-9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9]17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消费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自2009年12月2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省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减、免、退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15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各地反映有些问题不够明确。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减、免、退税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生产的各种实心砖、瓦,其生产原料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可继续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减半征收增值税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可以按规定的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享受减、免、退税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每月应根据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填写《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见附件),并将其作为纳税申报附报资料上报主管国税机关。 四、纳税人同时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和享受减、免、退税政策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的,应对减、免、退税产品实行单独核算。对无法准确划分减、免、退税产品进项税额的,可比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计算分摊减、免、退税产品的进项税额,年度终了后由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结算,并根据结算结果分别调整结算当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 五、享受减半征税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19行手工命名为“按规定减征的增值税税额”,并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纳税申报附表》“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产品”应减征税额的小计数填写本行指标;申报表“应抵扣税额合计”栏(第24行)的计算公式同时应调整为:“24=21+22-23+19”。 六、《办法》要求企业报送的质量检测报告仅指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电力除外)及新型墙体材料的产品质量所做的检测,其中,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检测报告需由省技术监督局认可的省辖市以上级(含)检测单位出具,新型墙体材料的检测报告需由省级检测机构出具。至于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的掺渣比例是否须经检测,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4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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