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行政许可法实施有关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厦国税函[2004]136号 2004-09-07 各直属局、区局、事业单位: 为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现将行政许可法实施有关问题解答分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行政许可法实施有关问题解答(一)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九月七日 行政许可法实施有关问题解答(一) 一、关于各基层局公示的税务许可提供材料是否统一的问题。 答:根据省局的要求,公示材料由省局统一制定。但由于省局的一些规定与我局现行执行的有关行政许可审批规定不一,因此,市局将结合我局实际,进一步收集材料,对省局的公示文本进行补充和修改,形成全市较统一的公示文本后印发给各单位公示。 二、关于要求纳税人提供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问题。 答:省局公示材料对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行政许可中,要求申请人提供加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因我局管征中没有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上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故仍维持原办法,不要求纳税人提供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确认专章。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如果要求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务机关应该予以加盖,以方便纳税人外出活动时使用。 三、关于行政承诺办事期限与行政许可期限的关系。 答:行政许可期限为法律规范的行政法律责任。税务承诺的办事期限是行政服务社会的积极作为。凡我局对外承诺的办事期限应遵循诚信原则自觉执行。 四、申请领购同种类发票数量的增加(减少)或提高(降低)发票版面以及申请增加(或减少)发票的种类的业务,如何审批办理? 答:申请人如果已经取得发票领购资格,其如再申请同种类发票领购数量的增加(减少)或提高(降低)发票版面以及申请增加(或减少)发票的种类的业务,对这些业务一般不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审批。但发票的种类和版面如涉及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应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并获批准后,才予以审批办理。 五、申请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同时涉及对发票使用和管理中的“使用计算机开具机外发票”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审批,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申请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应同时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已包含发票使用和管理中的“使用计算机开具机外发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因此,不再办理发票使用和管理中的“使用计算机开具机外发票”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 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权与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权不在同一税务机关的,申请人应分别申请。 申请人已取得普通发票领购资格,只应先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再办理发票种类的增加或变更即可。 六、发票领购簿是否可替代税务行政许可决定文书? 答: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准予行政许可并非一定要以决定书的形式作出,也可以采用颁发许可证件的形式。各单位赋予纳税人领购发票资格,可以直接采用颁发发票领购簿的形式,而不必再另外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文书。发票领购簿应加盖本税务机关的公章。 七、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作出停供票决定是何种税务行政许可行为? 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停供票是税务机关的依职权行为,实质上是对纳税人发票领购资格的中止,但不是对被许可人发票领购资格许可的注销、撤销。 八、纳税人在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中,第一个问题是申请不同的限额,是否都得申请许可?第二个问题是是否应该先低后高逐级申请?第三个问题是其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许可的关系。 答:按照总局的授权,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版面,分别由省局、地市局、县区局税务机关负责百万元、十万元、万元以下发票版面的审批。申请人申请并获得高面额发票许可,不需再申请低面额发票的许可;申请人申请低面额的(如万元、十万元版)后,若要申请高面额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版),申请人应该向有审批权的机关申请。但获取低面额的许可不应该作为申请较高面额许可的条件,即申请人不必逐级申请。 九、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与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资格许可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互为条件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可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作如下处理: 如新户,且审批权限为同一机关,可同时申请和审批;审批权限不为同一机关,可先申请审批发票领购资格许可,再申请审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也可同时分别向不同机关同时进行申请。如果非新户,或者审批权限不为同一机关,则只进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的申请和审批。申请人申请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批准后,发票领购资格审批的税务机关可以据此直接对发票领购簿的内容进行变更,申请人可以不再办理发票领购资格许可的申请变更。 十、市局文件规定:纳税人年审或其他情形达不到规定标准,原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版面税务机关应该予以降版面,这一规定怎样执行? 答:降低发票版面,虽不涉及对申请人发票领购资格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但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因此,必须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税法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注销、撤销后重新申请,或变更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许可的形式处理。各单位不得以市局的文件作为降低发票版面的依据。 十一、申请人取得低面额的增值税防仿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后,若要申请高面额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许可,对于低面额的行政许可决定如何处理? 答:申请人申请高面额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行政许可并获批准后,税务机关将根据该行政许可对申请人的IC卡进行设定,设定后申请人可以开具高面额的专用发票,同时也可开具该最高开票限额以下的低面额的专用发票,因此低面额的许可仍然有效。 十二、送达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在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后十日内将该决定送达申请人,所有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是否都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文书送达方式进行? 答:实践中,一般可在受理时告知或在申请文书上备注说明,请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到窗口领取或在决定作出后电话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领取时必须要求申请人在《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但这些都不是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作为的义务内容,若出现异常情况(申请人不能或未在规定期限到窗口领取),则各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10日)内采用留置送达、邮寄送达或公告送达、委托送达等形式履行法定义务。 十三、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的补正问题。 答:若申请人应当提供的材料不齐全,应以书面文书的形式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材料,等材料齐全了再受理。 受理后且超过告知期限,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有错误,可以要求申请人进行补正或更正, 但不得以此作为不予以许可的理由。 十四、纳税人可否在同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上同时申请多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如果申请的事项要求提供的材料是相同,是否要求纳税人提供多份一样的材料? 答:纳税人申请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为同一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可以在同一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上同时申请多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事项要求提供的材料是相同,纳税人只需提供一份材料;如果审批的机关不同,则必须分别填写申请书和报送材料。 十五、企业申请领购发票以及办理其他税收事项,是否都需持有《办税员证》? 答:企业购票员凭《办税员证》购买发票以及办理其他税收事项,除退税外,因没有文件依据,市局已研究决定废止。 十六、《办税员证》取消后,被许可人前来办理发票领购事项时提交什么身份证件? 答: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被许可人前来办理发票领购事项,应该提供购票员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护照以及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 十七、企业每次购买发票的人员是否一定要发票购买簿上有注明姓名的人员才可以购买? 答:是的。购票员必须是被许可人在申请办理发票领购资格许可时提供的并在发票购买簿上注明消灭的购票员。如果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购票员,应出示新的授权书并提供新的购票员的身份证明,税务机关再据此变更。 十八、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指定多少名购票人员? 答:根据总局统一的发票领购簿式样,企业在申请发票领购资格许可时,可以向税务机关指定1-3名的发票购票人员。具体为企业在申请发票领购资格许可时,应提交授权书,授权书应载明授权的事项范围、期限、人员姓名、职务以及购票员的身份证明。 对于购票员的授权书和身份证明,各单位应当在办理该发票领购资格所需提交的材料里予以公示。 十九、《行政许可法》的溯及力问题。 答:《行政许可法》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纳税人在此之前依法取得的税务行政许可项目仍然有效,无需再重新申请办理税务行政许可。若需要变更的,如发票的增购或改版,仍按原税收征管业务规程的要求进行操作,但为方便纳税人,仍应通过窗口统一受理和送送。 对于纳税人在《行政许可法》施行之前依法取得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也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后续的监督和管理,如依法需要撤回、撤销或注销的,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