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7]41号 1997-02-20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字[1996]200号)以及市财政局京财预[1996]2474号文件精神,现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缴纳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一般中央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二、中央所属企事业单位和市级、区县级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应按各自投资(或分利比例)占整个投资之和的百分比分别计算(外商投资部分不计入中央、市级和区县分享税收的计算比例),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一般中央和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分别缴入中央金库,市级金库和区县金库。对于外商投资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用“税收缴款书”以“一般中央和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缴入市级金库。 三、市级或区县级所属企事业单位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地方预算收入,视企业隶属关系,用“税收缴款书”以“一般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缴入市级金库或区县金库。 四、市级和区县级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计算方法,分别计算,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以“一般地方合资合作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分别缴入市级金库和区县金库。 五、凡外省市与中央、市级和区县级所属企事业单位联合与外商组成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比照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计算方法,分别计算,分别填开“税收缴款书”,分别缴库。其中外省市参与的投资部分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属地原则就地缴入市级金库。 六、外商独资企业、外国企业(除海上石油、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市级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一般外资企业所得税”、“一般外国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全部缴入市级金库。 七、外商投资金融保险企业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中央预算收入,用“税收缴款书”以“外商投资和外国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项”级科目,全部缴入中央金库。 八、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入库比例确认工作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7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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