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的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地税发[1998]321号 1998-10-6 税屋提示——依据渝地税发[2007]199号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8号)精神,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同意纳税人延期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其中一项金额超过20万元;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其中一项超过10万元并且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间超过两个月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要报送市局业务处备查。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按以上规定的额度或期限审批同意的延期缴纳税款,要按月逐户汇总上报市局(表式见重地税函[1996]97号文附件3),报送时间为次月10日前送达市局计财处和主管业务处。 二、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跨年度的税款,必须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相关处室审核后报分管局长批准。 三、纳税人已办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再次办理延期缴纳,如因确实困难,需再次办理延期缴纳的,必须先由各区县(市)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局,经市局相关处室审核后报分管局长批准,重大问题由市局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四、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98号文第二条五款所指:其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列举的特殊困难。经市局研究,确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两年亏损; 2.资不抵债; 3.连续三个月职工只发基本生活费的企业。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审核、及时办理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手续,审批结果要及时告知纳税人。 六、万州、黔江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要根据市局重地税发[1998]274号文和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具体贯彻意见。确定受理部门(税务所或办税服务厅),确审批程序、权限。延期缴纳的税款必须经相关科室审核后报分管局长批准;重大问题须经区县(市)局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10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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