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由国税局发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征[1995]345号 1995-10-08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本法规第二条、第三条条款废止。
为加强汽车维修业发票的监督管理,维护税收法规的正确执行,我局与北京市交通局研究决定,自95年11月1日起,“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改由市国税局统一印制,各区县国税局发售。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购领汽车维修业发票的手续 自95年11月1日起,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营业性汽车维修业务的经营者,持北京市交通局核发的“汽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到各区县国税局购买汽车维修专用发票,初次购买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购票申请,经税务机关根据“许可证”规定的维修项目核准其购票种类并在“发票领购薄”上注明。以后购买发票需持“汽车维修许可证”及“发票领购薄”和其他有关证件到所在地税务机关购买。 二、[条款废止]对汽车维修单位现存发票的处理问题 对各汽车维修单位现存的各种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从95年1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各用票单位应将已作废的“汽车维修专用发票”清点造册,并报市交通局规费处核准数量后监督销毁。 三、[条款废止]汽车维修专用发票的种类及售价(式样附后)
各区、县国税局应加强对汽车维修业用票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从严处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10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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