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1999]9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5-25
摘要:纳税人享受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数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的,必须在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两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资料),层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并下达审核确定书后方可执行。在区内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由汇总纳税单位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国税发[1999]99号       1999-05-25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7日起本法规中国家税务总局文件第二、四、五、六、十六条已经废止。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的规定,仍应依照执行。

  二、纳税人享受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数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的,必须在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两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申请(并附有关资料),层报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审核,并下达审核确定书后方可执行。在区内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由汇总纳税单位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三、各级国税部门要按照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的管理,在具体工作中有什么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税局汇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1999年05月25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