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部分废止] 桂国税函[2000]345号 2000-07-14 税屋提示——依据桂国税发[2007]342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12月7日起本法规转发意见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将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修理费的税前扣除仍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修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桂国税发[1999]7号执行)。 二、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劳动保护费,人均分别在250元和200元以内的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三、可发放取暖费地区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职工取暖费,人均在100元以内,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我区执行取暖费的地区为:柳州市、桂林市、柳州地区、河池地区各县(市)以及富川、钟山、昭平、蒙山、贺州、隆林、田林、西林、凌云、乐业、德保、靖西、那坡县。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2000年07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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