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函[2002]1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1-21
摘要:稽查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对商贸企业的稽查工作;将《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附表5)传递给管理科时,应同时传递给税政法规科,以便税政部门及时掌握本地区税负率正常峰值的设置是否恰当、是否需要作出调整。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2]11号       2002-01-21

  税屋提示——
  1.依据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湘国税函[2007]492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8月20日起,有关省局补充规定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级国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对商贸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切实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条款废止]各县、市(分局)国家税务局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要求,在征收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受理商贸企业申报资料和纳税评估资料(即纳税评估资料受理岗位),并负责该纳税评估资料的录入、整理和移送;在税政法规科明确专人负责商贸企业相关纳税评估资料的传递(即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岗位);在管理机构明确专人承担商贸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即纳税评估岗位),并应充分运用电脑信息和纸质资料开展纳税评估。各岗位之间纳税评估资料的传递应实行签收制度。

  三、[条款废止]各县、市(分局)国家税务局应将使用十万元版(含十万元版)以上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名单分发到承担纳税评估工作的各个岗位,以及金税工程报税岗位、认证岗位,并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按月进行纳税评估;对使用万元版(含万元版)以下专用发票的商贸企业及其他企业,仍暂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233号)及有关规定进行纳税评估(日常稽核)。

  四、[条款废止]各县、市(分局)国家税务局应将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事项告知列入名单的商贸企业并在办税服务厅予以公告。

  五、[条款废止]金税工程认证岗位应在每月最后一日打印出商贸企业当月的《认证结果通知书》,签名后交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岗位;报税岗位应在商贸企业报税完毕后,将企业报送的“销项报表”的数据与报税系统内的数据相核对并签署意见后交纳税评估资料传递岗位,以替代《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

  六、[条款废止]商贸企业的“本地区平均税负率”,由各市、州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区2000年度税收普查资料测算的税负率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七、[条款废止]稽查部门应安排专人负责对商贸企业的稽查工作;将《增值税纳税评估移交问题反馈单》(附表5)传递给管理科时,应同时传递给税政法规科,以便税政部门及时掌握本地区税负率正常峰值的设置是否恰当、是否需要作出调整。

  八、[条款废止]稽查部门对移送检查的商贸企业需要停供专用发票和收缴尚未使用的专用发票的,应书面通知发票发售部门。

  九、[条款废止]各县、市(分局)国家税务局及稽查局应将按本通知要求发出和接收的《移交单》、《通知单》以及《反馈单》分别登记台账。台账的具体内容由各地根据本岗位的工作需要自行设定。

  十、[条款废止]本通知所列附表由各地自行印制。

  十一、[条款废止]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应在2002年3月25日前将商贸企业申报的在2001年12月底前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尚未抵扣的税额报省局(流转税处)。

  十二、[条款废止]本通知在执行中存在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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