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征字[1996]第3号 1996-01-23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5]2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在认真执行省地税局已颁发的《关于启用“山东省工商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通知》(鲁地税征字[1994]1号 )、《关于我省建筑安装企业进沪经营税收管理问题的函》(鲁地税征函字[1995]5号)等文件的基础上,结合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纳税业户跨区经营活动的税收征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纳税业户跨区的经营活动纳入计算机管理。条件尚不具备的也必须尽快建立各种手工台帐,并严格外出经营证的填开、登记、注销、核查手续,以加强对跨区经营活动纳税人的控管。 二、对于未持当地税务机关颁发的外出经营证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外来纳税业户,我省地税机关应视同当地纳税业户进行税收征管。对于未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地税机关可令其交纳税保证金。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清算,逾期未清算的以保证金抵缴税款。对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行为的,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三、外出经营证仍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6年1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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