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鲁地税函[1999]279号 1999-09-30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认定标准。 1.新产品是指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的性能或扩大了产品的使用性能以及采用新技术原理设计构思的新产品。 2.新技术是指在一定地域、时域和行业内有所创新并具有竞争能力的技术。包括:首次发明创造的开拓性技术,在原有技术基础上发展的,性能有重大突破和显著进步的技术,以及对原有技术进行一定程度改革,使之有所进步的技术。 3.新工艺是指在工艺要求加工方法等流程路线某一方面或几个方面与老工艺有明显改进,具有独创性、先进性、实用性,并在一定范围内首次应用的工艺。 二、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原则。 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应先用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专项技术开发资金开支,然后再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三、技术开发费用的核算要求。 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应单独核算,对核算不清的,不予享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 四、[条款废止]技术开发项目的审核确认权限。 省属企业报省地税局审核确认。其他企业技术开发项目预算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报省地税局审核确认,100万元以下的,报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 五、[条款废止]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审核。 纳税人申请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要根据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技术开发项目,认真填写“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申请表”,连同相关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主管地税机关要依据税收法规及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准予抵扣。纳税人不能提供有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六、[条款废止]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管理。 1.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实行审批预、决算制度。 2.省属集团公司、跨市地提取技术开发费的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由省地税局审批,其他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由市、地地税局审批。 3.集团公司要分别在7月1日前和次年2月底以前编制本年技术开发费预算和决算,1999年度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不再报预算,但应按时上报决算。 4.各级地税部门对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应严格审查,合理界定其开支范围和标准,定额核批到所属企业。 5.各级地税部门对集团公司技术开发费预、决算的审批文件,要抄送所属企业所在地地税局,据以监督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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