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2003]132号 2003-3-14 税屋提示——依据皖国税发[2007]10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10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的通知》(国税函[2003]9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主管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或岗位要利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出口数据审核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出口额,对无电子数据(有纸质报关单除外,下同)和有电子数据未申报的出口额,书面通知生产企业按本通知规定征税。 二、按本《通知》规定征税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并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已征税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在收集齐退(免)税凭证并核对出口数据后,在退税清算期内(次年的1-3月),填写《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向主管退税机关申请退税。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督促生产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及时登录“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认真核查并准确提交2003年1月1日以后报关出口货物的报关单“证明联”电子数据,对已提交的电子数据要及时申报免、抵、退税。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3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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